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

【海關】藥品攜帶/郵寄入境(回臺),限量限次規定

藥品攜帶入境




  • 處方藥──未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,以2個月用量為限。

  • 處方藥──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,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(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之合理用量)

  • 非處方藥:每種至多12(盒、罐、條、支),合計不超過36(盒、罐、條、支)

  • 針劑產品:須攜帶醫師處方 箋(或證明文件)。



  如果超量必須事先申請,而且不同種類的成藥,合計不可超過6種。



 



中藥材:每種至多1公斤,合計不得超過12種。



中藥製劑 (藥品) :每種至多12(),合計不得超過36()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如果超量 →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(:醫師診斷證明),且不得超過3個月用量。



 




  • 錠狀、膠囊狀食品:每種至多12(盒、罐、包、 ),合計不得超過36 (盒、罐、包、袋)




  • 隱形眼鏡:單一度數 60 片,惟每人限單一品牌及 2 種不同度數。



 



依據: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新規定(From 2015.2.16)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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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衛服部國民健康署健康專欄內文:出國購買「藥」謹慎 旅客攜藥入境限量放寬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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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郵寄入境



藥品郵寄須先填寫「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」提出申請(範例




  • 處方藥:憑處方箋、且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



  (近視隱形眼鏡也要附處方箋)




  • 非處方藥──


    • 限量:每次不得超過12瓶 或 軟管類12支 或 總量1200

    • 限次: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,也就是1年限2次唷~





依據: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(From 2015.7.1.)



 



*特別注意:



國外藥品與(健康)食品的定義可能不同(攜帶量的計算會有出入)



→國外藥品不適用藥害救濟服務 



 



*網路謠言澄清



如果攜帶/郵寄超量,被海關攔查,可以自行放棄,或事後補申請。



→如果涉及販賣行為,才有可能移送法辦判刑喔!



不能販賣、不能販賣、不能販賣~~



 



參考資料



衛福部食藥署--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



衛服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 健康專欄內文:出國購買「藥」謹慎 旅客攜藥入境限量放寬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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